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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玻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03-30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控股子

公司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

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涉及关联交易决策事项的审核、预计、实施、监督、信

息披露等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人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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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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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

人。

    第九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

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应参照本办法确定公司

各关联方,并按照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保证公司各关联方能够得到及

时、准确的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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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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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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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拟发生上述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涉及公司

股权或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进行审计或评估的,应按照上市规则

进行披露。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根据上述规定,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由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审议批

准后应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

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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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

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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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

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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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办法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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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交所相

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

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至

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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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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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的相关义务、披露和

审议标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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