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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玻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3-30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放弃权利(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交易。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

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事项交易事项时,还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四)

款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六)款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

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

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

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解释。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
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
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设置现场参会登记环节,但不得借

此妨碍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出席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要在股东

大会上发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股东代

码、代表股份数额(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

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

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二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

否终止讨论。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途休息。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
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

可实施。在讨论该交易时,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

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协商一致后,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

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公司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即每个股东在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

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

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

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

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

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

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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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