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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玻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03-30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玻纤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信息的监督、管理、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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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四)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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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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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前述
知情人涉及到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除需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亦有义务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
定书面致函提醒报送对象履行保密义务。
     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
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三个交易日内交证券事务部备案。
     未及时填报的,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
写不全的,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
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二十条 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
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报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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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部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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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