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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玻纤:605006_山东玻纤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30  

                        证券代码:605006           证券简称:山东玻纤               公告编号:2022-012
债券代码:111001           债券简称:山玻转债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修订。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由山东玻纤复合材料集团有    第二条 公司系由山东玻纤复合材料集团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公司在临沂市工   限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公司在临沂市市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统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编码 91371300672231450Y。          一社会编码 91371300672231450Y。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临沂市沂水县工业园。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临沂市沂水县工业园;邮

                                         政编码:2764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项;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务除外);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务除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担保;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元以上;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七)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权的过半数通过。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超过 5,000 万元;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算。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500 万元。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算。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上           之外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交易,上述交易不包括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提供财务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利(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交易。

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

                                                 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依法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依法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关证明材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第五十六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见及理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计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                                事候选人。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公司在发出关于

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    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    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非职工    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    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

查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查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除累计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超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

出下列范围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1,000 万元;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算。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万元。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计算。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方可作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出决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从其规定。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方可作

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出决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从其规定。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     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

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其他事项由总经理决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策。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其他事项由总经理决

                                             策。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 6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个月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具有关联关系。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
需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