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30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山东玻纤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审议议案的
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出售贵金属资产的议案
本次公司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适时出售公司置换出的贵
金属铑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出售贵金属资产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出售贵金属资产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