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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生态:招商证券关于正和生态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0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71.1111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13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61,595.91 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881.3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天健验〔2021〕3-51 号)。2021 年 8 月 16 日起,正和生态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生态”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证发〔2022〕12 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正和生态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现对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招商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招商证券作为正和生态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针对正和生态具体
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
在 2021 年度对正和生态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招商证券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2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
       券交易所备案                                 关方没有对协议内容做出过修
                                                    改,亦未提前终止协议
                                                      在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证券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其中,2021年12月21日-24日,
                                                      招商证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4                                                    无违法违规情况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无违法违规情况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9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10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出现该等事项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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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出现该等事项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5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7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出现该等事项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3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约定,取得并检查了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相应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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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流水。2021 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正和生态 2021 年
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正和生态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
容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持续督导期间未
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上述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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