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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和生态: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22-09-08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2-036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08,848,009.07 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系为加快其回款进
度,依法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之举措。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
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
就其与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于近日收
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分别为(2022)晋 01 民初 613 号、(2022)
晋 01 民初 614 号。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太原市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南岸)施工(一标段)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晋 01 民初 613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
    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
    被告: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案件事实和诉讼理由
    2018 年 10 月,晋阳湖管理处与公司签署一标段施工合同;2019 年 4 月,晋
阳湖管理处与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2019 年 7 月,公司与晋阳湖管理处及监理单位签署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
总金额为 204,530,739.44 元。2019 年 12 月,公司与晋阳湖管理处等相关方签
署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保修养护期
届满,但未完成结算审核。
    晋阳湖管理处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公告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太原市公园服
务中心承继。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代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约定加入公园
服务中心在合同项下的债务。
    截 至 公 告 披 露 日 , 该 工 程 累 计 支 付 工 程 款 88,853,520 元 , 剩 余
115,677,219.44 元尚未支付。
    3、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15,677,219.44 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原
告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费用。
    (二)《太原市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工程三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2022)晋 01 民初 614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
    被告:太原市园林局
    被告: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案件事实和诉讼理由
    2015 年 8 月,太原市晋阳湖管理处(以下简称“晋阳湖管理处”)与公司签
署三标段施工合同,2018 年 8 月、2019 年 4 月,晋阳湖管理处分别与公司签署
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2019 年 7 月,公司按照合同完成施工,并与晋阳湖管理处及监理单位签署

                                       2
结算书,确认工程的造价总金额为 459,558,239.63 元。2019 年 12 月,公司与
晋阳湖管理处等相关方签署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项工程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保修养护期届满,但至今未完成结算审核。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太原市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晋阳湖管理处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公告注销,其权利义务
由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承继。太原市园林局、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代为
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约定加入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在合同项下的债务。
    截 至 公 告 披 露 日 , 该 工 程 累 计 支 付 工 程 款 166,387,450 元 , 剩 余
293,170,789.63 元尚未支付。
    3、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93,170,789.63 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原
告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系为加快其回款进度,依法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之举措。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各产品线业务均按计划
稳步开展。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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