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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和生态: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3-02-04  

                        证券代码:605069           证券简称:正和生态          公告编号:2023-004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提交上诉状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08,848,009.07 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
将相关案件的上诉状提交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
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前期公司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
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后续
将及时公告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原告”)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级法院”)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3号】、【(2022)晋01民初614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长期拖欠公司工程款,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
司作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以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太原国有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太原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对应案件为《太原市晋
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南岸)施工(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
晋 01 民初 613 号】》(简称“案件(一)”)。
    同时,公司作为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以太原市公园服务中
心、太原市园林局、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应案件为《太原市晋阳湖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工程三标
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2)晋 01 民初 614 号】》(简称“案件
(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结果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太原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
613号】、【(2022)晋01民初614号】,相关判决如下:

   案件(一):《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
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
七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
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639,383.8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太原中级法院以“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应在政府拨付相应的进度
款到位之后一周内支付给原告,现在既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工程进度款
已由政府拨付到位,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存在阻止政府拨付工
程进度款的行为,故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目前不具备支付该工程进度款的条
件,也无款可付”为由,对公司的主张的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予支持;对公司主张
的其他诉讼请求“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追加太
原市投资和预算评审中心、太原市财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支付
欠款利息”、“要求被告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案件(二):《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初614号】
   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557,328.42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根据太原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次案件(二)的判决依据、驳
回理由与案件(一)的情况一致,敬请投资者知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作为原告方向被告催收工程款及利息,前期公司已经按照会计
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上述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公司
已将上述案件的上诉状提交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
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作为原告方向被告催收工程款及利息,上述诉讼结果不会影响
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
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 01 民初 613
号】
    2、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 01 民初 614
号】


   特此公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