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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高股份: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5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作
为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现任职务、社会兼职等情况,本人认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
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对《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意见
    经了解、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现任职务、社会兼职等情况,本人认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对《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
调整后的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薪酬体
系,有利于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保证独立董事高效地行
使职权;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同意《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议
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投资
回报。
    本人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公司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风险较低,且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现
金管理的资金能得到保障。择机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