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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高股份:《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12-20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
发〔2022〕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
管理》(上证发〔2022〕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信息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
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具体减持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
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
同,并由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