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高股份:《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12-20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发〔2022〕1 号,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证发〔2022〕3 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1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和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公司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 10 年,登
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2
第九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
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
附件一: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申请部门 暂缓 豁免
类型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是 否 是 否
作书面保密承诺
记表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4
附件二: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部 所在单位与上 职务/岗 身 份 证 号 内幕信 知 悉 信 知悉信息 内 幕 信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名或名称 门 市公司的关系 位 码或其他 息所处 息时间 方式(注 息 内 容 4)
(注 1) 身份证件 阶段 2) (注 3)
号码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5
附件三: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以下简称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
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