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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高股份:《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12-20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
订)》(中国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
证发〔2022〕1 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证发〔2022〕
3 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
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
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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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 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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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
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
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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