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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高股份: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8  

                                     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人
作为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聘任的总经理的学历、工作经历、现任职务、社会兼职等
情况,本人认为:本次拟聘任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公司本次拟聘任的总经理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且已征得候选人本人同意,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本次拟聘任的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特别是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对《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
现任职务、社会兼职等情况,本人认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罗进辉、江小金、蔡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