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知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6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
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近亲属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
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2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
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3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4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
席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
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5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作出书面说明、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工作报
告,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运作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的情况,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
关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6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独立报告。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监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则,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