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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人丽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31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媒体和手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
露,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
景,并取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
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
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
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
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
的总称。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
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或其授权代表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回答提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
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
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
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
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
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
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配
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内
容包括:
    (一)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四)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五)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
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
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
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
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
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二)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
情况,并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对投资者
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十三)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
司董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
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财务
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
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公司
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
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三条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
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及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及新媒体平台;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分析师调研、主题推介等;
    (十)投资者调研、走访投资者。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
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
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
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
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
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
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
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
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
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用纸、
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等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或采访时,应根据法律法规
及本制度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或采访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或采访。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
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
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
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
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
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至第
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
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
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可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
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
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
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