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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人丽妆:内部审计制度2023-03-31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其它管理系统保
持诚实、有效的方法之一。内部审计机构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审计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
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
效果,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
部门发挥作用。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
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
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
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
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
则、公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通过实施一系
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
告和资料,帮助组织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⑴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⑵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⑶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⑷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⑸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⑹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尤其应包括:重要的对外
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募投 (预
算)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进行审计和评价,该等事项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范围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后,根据重要性原则、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
计资源的基础上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第十六条 内审工作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
告阶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两个月负责向董事会和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计划工作日程表及人力资源计划,以供审批。年度预算
和计划工作日程表的重大变动须经过批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权   限


    第二十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其必需的权
限如下:
    ⑴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
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⑵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或其他机构部门等交换
意见,进行沟通。有权组织或参加有关会议。
    ⑶有权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
的重大风险,有权向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⑷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
扰,以保证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⑸经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聘请外部专家是为了
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
量。
    ⑹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与外部审计进行协调,以利于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减
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公司予以
保证。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和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审计结果的有
关文件。
    ⑴内部审计负责人在机构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实现其职责的阶层报告,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报告对象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⑵内部审计机构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核对事实,征求被审计单位、组织、
适当管理层的意见,以便包含不同的资料或观点.
    ⑶内部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归档备案。
    ⑷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
果,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该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实
现,审计质量得到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督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⑴内部评价,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等掌握审计知识的人员定期开展,
评价工作的方法应该与其他评价业务的方法一致。
    ⑵外部评价,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由合格的、机构外部的独立评价员或
评价小组来进行质量保证检查。
    ⑶由机构其他部门(如人事、法律或财务部门)的人员开展的评价,不是独立
的外部评价,尽管这些部门在机构上独立于内部审计部门,但这些评价人员可能
会引发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把外部评价结果报告给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⑴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⑵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⑷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⑸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
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