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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人丽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03-31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可以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第一
款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
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
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时,应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