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海:西上海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05-19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保障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权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
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
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
要包括股权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五)明确决策和出资权限;
(六)落实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七)加强投资者的监督管理力度;
(八)突出效益,确保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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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裁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
能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授予
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或资产重组工作,对
公司对外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和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
论证、筹备。
总裁负责对新项目实施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
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作出投
资决策。
第九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为公司对外投资(除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的日常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可行
性分析、综合论证并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完成提交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报告及资料;负责投资项目的调研、考察、论证以及监
督;指导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及项目后续跟踪管理等工作。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报告及资料必须报送证券事务代表审核
管理,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
筹措、保管及资金使用审批手续的审核,协同规划发展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
项目投资效益评价,负责将公司投资预算纳入公司预算管理体系,并协助相关部
门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和办理评估、审计、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
证明及会计核算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领导的风控审计部负责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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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
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权益性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
件的安全和完整,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
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对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公司资产重组等项目
的申报、组织及实施,综合分析判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资本市场和股市大盘
走势,作出证券交易的决定。
第十二条 风控审计部负责审核投资过程中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等法律文
件,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对获得的项目信息,应认真做好项目登记工作,
并立即组织对信息进行了解,掌握有关信息资料。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规划发展部应立即提出投资意向,形成拟定的项目材料报总裁审核。
第十四条 总裁组织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事前对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可行
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形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董事会对总裁权范围内的,
需报请总裁审核通过后,由总裁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项目
出资额超出董事会对总裁授权范围的,将根据相关权限提交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或者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沿革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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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含委托理财、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不
含证券投资、风险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投资不构成关联方交易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事项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低于 5000 万元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事项。
(四)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事项。
(五)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证券投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超过上述第十八条所列标准
的,公司除提交董事会审批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下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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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不构成关联方交易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证券投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仍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
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应每月取得被投资单
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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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委派人员应协助公司资产财务部取得被投资单位财
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公司对外投资(除委托理财、
证券投资、风险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涉及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风险投资或
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证券事务代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合同、协议必须由证券事务代表、规
划发展部、风控审计部审阅,并根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
策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风控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
决策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信息的公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投资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公开披露涉及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前,知悉该信息的所
有人员应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确保对该信息保密,并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同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将报备证券交易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机
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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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包括收回对外投资以及转让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公司无意追加投资的;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资产财务部与风控审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
回和转让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必要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专项意见,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