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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上海:海通证券关于西上海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西上海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昊、赵春奎              被保荐公司代码:60515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上海汽
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649 号)核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6.13 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为 53,777.42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 5,980.79 万元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净额为 47,796.63 万元。本次发行证
券已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
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计划。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
 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 况。
 ,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说明原因。
                                       1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控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况。
以纠正。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该等事项。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
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
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3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
 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
 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19、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2021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2021年4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
                                           报告》;
                                           2021年12月9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
                                           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1年12月26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西上海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
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西上海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西上海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