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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上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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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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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上海”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
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
次激励计划”)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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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西上海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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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律师
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审计、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必
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上报或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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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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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事项已履行的批准及决策程序如下:

     1、2022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
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以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下简称“《预留授予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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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预留授予议案》,
并对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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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之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
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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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预
留授予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8.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预
留授予议案》,并对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
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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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预
留授予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且不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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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
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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