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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上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西上海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昊、赵春奎             被保荐公司代码:60515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上海汽
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649 号)核准,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3,33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6.13 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为 53,777.4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980.79 万元
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净额为 47,796.63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
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
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1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
,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    况。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机构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9日对上市
                                        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述或重大遗漏。


                                     2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的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的情况”。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况。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3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2023
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   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9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
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   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1
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3年4月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
                                       18日至2023年4月19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1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 该等事项。
益的情况

20、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2022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2022年4月3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关
                                          于西上海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报告》《海通证券关于西上海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音意见》《海通证券关于
                                          西上海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育意见》《海通
                                          证券关于西上海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
                                          况及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核育意见》

                                     4
                                          ;
                                          2022年6月1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2022年7月1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
                                          缴注册资本、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
                                          育意见》;


 21、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无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
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
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本 页无正文 ,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上海汽
                                                    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⒛22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




   保 荐代表 人签 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