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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中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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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
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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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嵊州市剡湖街
道罗东路 28 号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304,754,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6.1027%。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304,711,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921%;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4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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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 《关于修订<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修订<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关于修订<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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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关于修订<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 《关于修订<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 《关于修订<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 《关于修订<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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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于修订<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修订<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修订<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8,1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0%;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6,6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4,746,65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75%;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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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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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魏海涛



                                             经办律师:

                                                          王   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