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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中港: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1-12-24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1 年 12 月



             1
                                                         目         录



一、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二、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4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5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14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5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16

6、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17

7、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18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19

9、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1




                                                                2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20 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00 时
二、会议地点: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谢百军董事长
四、会议议程:
(一)会议开始,宣读会议议程;
(二)审议以下内容:
1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事宜的议案
9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四)投票表决议案;
(五)监票人宣读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
(六)出席会议律师结合网络投票结果对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议案表决结果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宣读股东大会决议,与会董事签署会议文件;
(八)宣布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闭幕。




                                      3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

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

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4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
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913.57 万元(含
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
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5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
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6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
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7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
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
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8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本
数);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9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
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余
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议案关联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10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
公司债券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
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
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
会议:
    (1)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 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或公司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
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11
         (6)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
     提议召开;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
     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
     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913.57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实施主体
 1      80,000Nm/h 空压机项目                 21,368.74             19,564.56    新中港
        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
 2                                             5,114.83              5,114.83    新中港
        管线项目
 3      高效化、清洁化、智能化改造项目         2,290.00              2,290.00    新中港
 4      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9,944.17              9,944.17    新中港
                  合计                        38,714.74             36,913.57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先行
       投入部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
       解决。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担保事项
                                         12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
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
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
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
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本议案关联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
理人,双方将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二十一)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




                                  13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公司编制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 体 内 容 请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编

号:2021-026)。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14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新中港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 容请 详见 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21-024)。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15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的规定,根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

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具体内 容请 详见 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公

告编号:2021-027)。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16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

关主体出具了关于确保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

行的承诺。

    具体内 容请 详见 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17
 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护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制订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 容请 详见 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18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相关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事项,拟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
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发
行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本次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
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
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
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
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
其它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
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
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
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
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
整;

                                   19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
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
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
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

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

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

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具体内 容请 详见 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 全 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1)。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
   九、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在公司原经营范围中增加生产、销售:压缩空气;
批发、零售:煤炭(除储存),并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的内容进行修订。
因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电力、热力;提供电力热力技术服         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压缩空气;提供电

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力热力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批发、零售: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煤炭(除储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

产、销售电力、热力;提供电力热力技术服务; 产、销售:电力、热力、压缩空气;提供电力

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热力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批发、零售:煤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将以工         炭(除储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商登记核准的内容为准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将以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总经理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各一名,由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各一名,由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
                                            21
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具体内 容请 详见 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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