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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2-01-1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
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于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对新中港进行了
定期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平安证券保荐代表人刘劲及项目人
员张伟龙、姚文娟对新中港进行2021年度定期现场检查。
   本次现场检查主要关注如下事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
资情况,公司经营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宜。
   现场检查期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场检查人员与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
进行了沟通交流,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凭证、公司三会文件、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内控制度运行、公司经营情况等资
料,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相关制度;同时,查阅
了三会会议文件等。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新中港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
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制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
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
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1年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新中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2021年7月7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是
否合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报备材料是否完
备等进行了核查。
   经检查,新中港上市以来到目前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查阅了新中港《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记录、银行对账单及往来明
细账,并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经检查,新中港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公司依
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新中港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银行对账单,对大
额资金支付抽取了相关会计凭证、合同以及审批文件,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
行了沟通交流。
   经核查,新中港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
件,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投资协议等,并与公司财务、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至本现场检查日,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
的实体进行担保,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投资均按照相应的决策机制进
行。公司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新中港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
同等,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沟通交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
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经核查,新中港上市以来到目前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
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本
身经营情况良好。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
设及实施;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提请公司持续关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规则。

       四、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本次现场检查,新中港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
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有关要求,对新中港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
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2021年以来,新中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
风险控制有效;信息披露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公司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
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情况;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检查期内,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需要向监管部门汇报的违法违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   鹏                    刘   劲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