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聘任密志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过审阅密志春先生个人简历及有关资料,密志春先生不存 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 情形,熟悉公司业务和证券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已取 得上交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聘任。 独立董事:骆仲泱 周淳 娄杭 202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