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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中港: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22-02-17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聘任密志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过审阅密志春先生个人简历及有关资料,密志春先生不存
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
情形,熟悉公司业务和证券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已取
得上交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聘任。




                                           独立董事:骆仲泱   周淳      娄杭
                                                   202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