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31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仔细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经审阅相关资料,在了解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背景情况后,
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存在有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
资格,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做到了客观、公正,满足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 周淳 骆仲泱 娄杭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淳 娄杭 骆仲泱
日期:202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