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3-005 发行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基本信息 可转债代码 111013 可转债简称 新港转债 原股东配售代码 715162 原股东配售简称 新港配债 转债申购代码 713162 转债申购简称 新港发债 发行日期及时间 (2023 年 3 月 8 日)(9:30-11:30,13:00-15:00) 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7 日 原股东缴款日 2023 年 3 月 8 日 摇号中签日 2023 年 3 月 9 日 发行价格 100.00 元 发行总金额 36,913.5 万元 原股东可配售量 369,135 手 转债申购上限 1,000 手 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新中港”)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8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上证 发[2018]115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2018 年修订)》(上证发[2018]42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指南第 2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证函[2021]323 号)等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新港转债”或“可转债”)。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7 日(T-1 日) 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原股东优先配售特别关注事项 (1)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 售,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均通过上交 所交易系统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清算交收 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为 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 所有原股东(含有限售条件原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 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15162”, 配售简称为“新港配债”。 (2)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调整。本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 0.000921 手/股为预计数,若截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7 日(T-1 日)公 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前(含 T 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 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请投资者于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新港配债”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 排。 (3)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若原 股东有效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 (4)发行人总股本 400,451,000 股,全部可参与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 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 0.000921 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69,135 手。 2.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网上申购时间为 T 日 9:30-11:30、13:00-15:00。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 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 3.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 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 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对于参与 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 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2023 年 3 月 9 日(T+1 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 券报》上刊登《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 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披露 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 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将于 2023 年 3 月 9 日(T+1 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 公证下,共同组织摇号抽签确定网上申购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5.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 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3 月 10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 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 1 手或 1 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 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 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6.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 本次发行总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及网上投资者实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 计不足本次发行总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 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6,913.5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包销基数为 36,913.5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 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 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1,074.05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 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 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内(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 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 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 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 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8.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9.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性质和股权性质的投资工具,交易条款比较 复杂,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 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 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10.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调, 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11.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 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 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 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1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全部为新增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1.向在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7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15162”,配 售简称为“新港配债”。 (2)原股东持有的“新中港”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 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 “713162”,申购简称为“新港发债”。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 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新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新港转债申 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重要提示 1.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已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简称为“新港转债”,债券代码为“111013”。 2.本次发行人民币 36,913.5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3,691,350 张,369,135 手,按面值发行。 3.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7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 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7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0.921 元 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 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0921 手可转债。原股东的优先 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15162”,配售简称为“新港配债”。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400,451,000 股,全部可参与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 发行优先配售比例 0.000921 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69,135 手。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 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 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 “713162”,申购简称为“新港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 需缴付申购资金。 6.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即可 交易。投资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 7.本次发行并非上市,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上 市事项将另行公告。 8.请投资者务必注意本公告中有关可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 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规则、申购程序、票面利率、申购数量、认购资 金缴纳、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9.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 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可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本公告仅对发行新港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进行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 新港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新港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浙 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的摘要已刊登于 2023 年 3 月 6 日(T-2 日)的《上 海证券报》。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 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1.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 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 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 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 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2.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 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简称 释义 发行人/新中港/公司/上市公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港转债/可转债 发行人发行的 36,913.5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人本次发行 36,913.5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本次发行 行为 股权登记日(T-1 日) 2023 年 3 月 7 日 2023 年 3 月 8 日,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优先配售日、申购日(T 日) 接受网上投资者申购的日期 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原股东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 1 手的 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 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 精确算法 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 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 (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 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元 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三)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6,913.50 万元,共计 3,691,350 张(369,135 手)。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至 2029 年 3 月 7 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20%、 第六年 3.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 (2)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 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承担。 (七)信用评级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级,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级。 (八)资信评级机构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九)担保事项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采用股权质押担保方式,由公司控股股东越盛集团将 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 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 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十)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3 月 14 日,T+4 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 年 9 月 14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3 月 7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息)。 (十一)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9.1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十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 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 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 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 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来制订。 (十三)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 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 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 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五)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 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 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本数);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为计息天数,即从 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十六)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 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 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 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 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七)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 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十八)可转债发行条款 1、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7 日 (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 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3、发行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7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 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 36,913.50 万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 款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 次发行总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及网上投资者实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 不足本次发行总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 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 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 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4、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5、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配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6、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6,913.5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包销基数为 36,913.5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 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 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1,074.05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 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 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 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7、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 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8、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 期 发行安排 T-2 2023 年 3 月 6 日 周一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网上路演 T-1 2023 年 3 月 7 日 周二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 原股东优先配售(缴付足额资金) T 2023 年 3 月 8 日 周三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申购摇号中签率 刊登《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T+1 2023 年 3 月 9 日 周四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2023 年 3 月 10 日 周五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获配数量并缴款(须确保资金账 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够的认购资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T+3 2023 年 3 月 13 日 周一 和包销金额 T+4 2023 年 3 月 14 日 周二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 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7 日(T-1 日) 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 (一)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3 月 7 日(T-1 日) 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0.921 元面 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 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0921 手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 售不足 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400,451,000 股,全部可参与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 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69,135 手。 (二)原股东的优先配售 1、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7 日(T-1 日)。 (2)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9:30-11:30,13:00- 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 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15162”,配 售简称为“新港配债”。 (2)认购 1 手“新港配债”的价格为 1,000 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手(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分按 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3)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 有效认购量获配新港转债,请原股东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新港配债”的可配余额。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4)原股东持有的“新中港”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1)原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新港配债”的可 配余额。 (2)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 为放弃认购。 (3)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 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 的款项)到投资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 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4)原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 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三)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 购。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 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一)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 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36,913.50 万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的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十八)可转债发行条款”之 “3、发行方式”。 (三)申购时间 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 13:00-15:00 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 行。 (四)配售原则 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委托申购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 购者及其可认购的可转债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申购情况 配售原则 有效申购总量≤最终 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可转债 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 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 1 手(10 张,1,000 元) 有效申购总量>最终确 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 定的网上发行数量 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 1 手可转债 (五)申购方式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 单。 1.申购代码为“713162”,申购简称为“新港发债”。 2.申购价格为 100 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1,000 元), 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 为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在 T 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六)申购原则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 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 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 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 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 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 资者的申购无效。 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 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七)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尚未办理 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 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含该日)前 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清楚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 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 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即可 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八)配售程序 2023 年 3 月 8 日(T 日),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 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上交所将于 T 日确认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 购数量,同时根据有效申购数据进行配号,按每 1 手(10 张,1,000 元)配一个申 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 T 日向投资者 发布配号结果。 2023 年 3 月 9 日(T+1 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 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 式确定发售结果。2023 年 3 月 9 日(T+1 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 证部门公证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2023 年 3 月 10 日(T+2 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新港转债的数量并准备 认购资金,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 手(10 张,1,000 元)。 (九)中签投资者缴款程序 2023 年 3 月 10 日(T+2 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 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手。投资者 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 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 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名 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 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 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 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 详见 2023 年 3 月 14 日(T+4 日)刊登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 (十)结算与登记 2023 年 3 月 13 日(T+3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 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网上发行新港转债的债权登记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 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 次发行总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及网上投资者实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 不足本次发行总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 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 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均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6,913.5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36,913.50 万元,包销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11,074.05 万元。当 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 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 2023 年 3 月 7 日(T-1 日)就本次发行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https://roadshow.cnstock.com) 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充分揭示已知范围内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 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1、发行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 28 号 电话:0575-83122637 联系人:密志春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电话:0755-88677733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团队 特此公告。 发行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