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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3-03-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
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新中港进行了2022年度现场检
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9日、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
11日、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8日对新中港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保
荐代表人刘劲。
   本次现场检查主要关注如下事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
资情况,公司经营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宜。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查阅公司章程和其他法人治理制度;查阅三会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
票、决议等三会资料文件及公告文件;查阅独立董事履职资料;查阅公司内控
制度、大额合同及大额资金支付凭证等,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公司章程以及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
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经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及指定披露渠道的相关信息、查询董监高持股变动情
况等,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
况,查阅公司关联交易协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公告文件等,保荐机构认为:
新中港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了解募投项目进展
情况等,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新中港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公司相关法人治理制度、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关联交易协议
及信息披露文件等,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
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并能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形。
   (六)经营情况
   经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
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新中港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本次现场检查,新中港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了积极的
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
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2年度,新中港在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
用、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要求。2022年度,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状
况稳定;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   鹏                   刘   劲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