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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中港: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新中港

保荐代表人               韩鹏、刘劲            上市公司代码              605162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81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系统采用包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9.02万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0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614.75万元,坐
扣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3,316.89万元后,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年7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浙商银行绍兴嵊州支行账户(账号
为:3371020510120100086199)人民币13,191.21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账
户(账号为:33050165653509288888)人民币32,106.66万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
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
增外部费用2,076.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21.86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7
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014号)。

      平安证券作为新中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制定持续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并依据工作计划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应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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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
       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2     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
       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 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
       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 协议的情形。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
       因。

                                               保荐机构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及时回复新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中港相关人员的日常咨询;通过事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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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事后跟踪的方式,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
                                               行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2022年度,新中港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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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2022年度,新中港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违
 5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2022年度,新中港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违背承诺的情况。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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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保荐机构已督导新中港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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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保荐机构已对新中港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2022年度,该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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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并有效执行,并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况”。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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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保荐机构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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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12                                           2022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2022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未履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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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诺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作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15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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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已按
        工作质量。                             规定对新中港进行了现场检查。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
 17     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 2022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
        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
        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
        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度,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募集资金
 18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进行了持续关注,并
        承诺事项。                             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
 19                                            2022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
        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平安证券对新中港2022

                                           5
年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

    平安证券认为,2022年度,新中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中港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   鹏                刘   劲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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