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2020-12-03
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0-004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通燃气”)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
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向
全资子公司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能源”)提供有息借款以实
施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4,000
万元向控股子公司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介“巴州洪通”)提供有
息借款以实施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项目,借款期限均为 3 年,
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有息借款实施
募投项目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新疆洪通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0 号)核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8,8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8,821,698.1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了“大
信验字〔2020〕第 4-0003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施
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
1 77,999.46 73,065.67
配套工程项目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供
2 12,000.00 11,174.95
气工程项目
“洪通智慧云”燃气信息化建设
3 2,862.00 2,681.55
项目
合计 92,861.46 86,922.17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相关情况
(一)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洪通能源。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方便管理,公司拟使用募
集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洪通能源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第十三师
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洪通
能源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 3 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同时采用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利息。借款到期后,可滚
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二)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巴州洪通。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方便管理,公司拟使用募集
资金不超过 4,000 万元向巴州洪通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然气供气工程项目,借款期限为 3 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同时
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利息。借款到期
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四、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项目 洪通能源 巴州洪通
成立时间 2018 年 10 月 25 日 2009 年 5 月 26 日
新疆哈密市第十三师二道湖 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
注册地址
工业园区 发区康盛路西侧、南苑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201MA784KD22F 916528016895505389
法定代表人 马伟 陈波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1,000 万元
对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压缩
站的投资,液化天然气的生产
和销售,天然气器具维修、管
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机械设 道输送。批发零售:天然气、
备及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化 天然气器具及配件、石油钻采
工产品、有色金属材料、日用 专用设备及配件、石油助剂、
经营范围 品、炊事用品、农畜产品的销 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其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他化工产品、建材、钢材、有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色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润滑
营活动) 油、其他日用品(管控要素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85.50%;新疆尉犁洪通燃气
股权结构
100.00% 有限公司:4.50%;新疆科达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0%
最近一个会计 项目 2019 年度/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2019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的主要财 总资产 2,274.46 52,655.13
务数据(单位: 净资产 1,840.88 30,731.66
万元) 营业收入 0 42,606.18
净利润 -156.00 9,040.45
审计情况 上述财务数据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洪通能源及控股子公司巴州洪通提供有息
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将监督洪通能源、巴州洪通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借
款到位后,将分别存放于洪通能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开发区支
行、巴州洪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火车东站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与洪通能源、巴州洪通、保荐机构及前
述对应的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1、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洪通能源提供有息借款
以实施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借款期限为 3 年,借款期
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同时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收取利息。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2、使用募集资
金不超过 4,000 万元向控股子公司巴州洪通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库尔勒经济技
术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项目,借款期限为 3 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
同时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利息。借款
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洪通能源提供有息借
款以实施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4,000 万元向控股子公司巴州洪通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然气供气工程项目,借款期限均为 3 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
上述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事项的内
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
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
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
机构同意洪通燃气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