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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通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07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

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签订《保证合
同》, 为控股子公司巴州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

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拟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金额为 6,000 万元,担保的主债权期限为 60 个月,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对子公司巴州洪通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