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1-0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
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洪通燃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对洪通燃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0 号)的核准,洪通燃气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 22.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8,88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4,997.83 万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3,882.17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对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
【2020】第 4-00035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公司《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规模
1 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 77,999.46 73,065.67
2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项目 12,000.00 11,174.95
3 “洪通智慧云”燃气信息化建设项目 2,862.00 2,681.55
合 计 92,861.46 86,922.17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决定以自筹资金按照
项目进度安排预先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经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的投资需求,不足部分
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
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为 9,241.66 万元,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自筹资金预先 拟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号 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1 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 1,817.12 1,817.12
2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供气工程项目 7,242.27 7,242.27
3 “洪通智慧云”燃气信息化建设项目 182.27 182.27
合 计 9,241.66 9,241.66
四、以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997.83 万元,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756.88 万元,公司拟对已通
过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支付的发行费用在本次拟一并置换,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类别 金额
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费用 94.34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用 405.66
3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验资费 250.00
4 其他 登记公证费 6.88
合计 756.88
说明:上述金额为不含税发行费用
五、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及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9,241.66 万元
以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756.88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出具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4-00001
号)。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意洪通燃气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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