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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协定存款协议的公告2021-02-23  

                        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1-009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协定存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0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000.00 万股新股。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8,800,00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8,821,698.11 元。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

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 4-00035 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承担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分别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哈密洪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能源”) 和控股子公司新疆巴

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介“巴州洪通”)(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前期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相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不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独立董事

及保荐机构发表同意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登载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以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未使用

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三、协定存款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根据 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将未

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巴州分行”)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以下称“工商银行巴州分行”)、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库尔勒开发区支

行”),洪通能源与农业银行库尔勒开发区支行,巴州洪通与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签

订协定存款相关协议或合同(以下简称“《协定存款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建设银行巴州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约定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其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

伍拾万元整。
    (2)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账户约定的活期
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如遇活期存款利率调整,则按约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分段
计息。
    (3)业务存续期间,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上浮 35%计息。计息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协定存
款利率,则按照调整前后的协定存款利率分段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协
定存款利率,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定价标准执行。
    (4)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仍按活期利率计息,
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本合同约定的协定
存款利率计息。

    (5)本业务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公司及巴州洪通分别与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约定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结算账户的基本额度为人

民币伍拾万元整。

   (2)业务存续期间,对于协定存款,工商银行巴州分行使用电子登记簿记录

结算账户每日存款信息,当结算账户余额超出该基本额度时,超出该基本额度的

那部分存款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该基本额度(含)以内那部分存款按活期利

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按照工商银行巴州分行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定

价标准执行。

    (3)本业务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公司继续办理,则需重新签订协

定存款合同,并重新商定结算账户基本存款额度和相关利率水平等事项。

    3、公司与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约定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留存协定金额为人民币伍

拾万元。

    (2)协定存款执行利率=结息日或结清账户日兴业银行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
利率*(1+利率浮动比例)+利率浮动点数/100,协定存款利率浮动比例为 44%,

利率浮动点数为 51 点。

    (3)业务存续期间,对账户中本协议约定的协定金额以内的存款按兴业银

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按日计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超过协定金额的存

款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协定存款执行利率按日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4)业务存续期间,银行按季对公司账户进行结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协定

存款结息日。

    (5)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公司及洪通能源分别与农业银行库尔勒开发区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约定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为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为伍

拾万元,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协定户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

    (2)业务存续期间,结算户存款利率以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为基础上浮 35%确定;协定户存款利率以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基准利率

为基础上浮 35%确定。活期和协定存款均按日计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

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业务有效期为壹年。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