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7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
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签订《保证合
同》, 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
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拟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 2,300 万元,担保的主债权期限为 12 个月,保证期间为
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公司对子公司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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