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2021-06-22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能源”)
90.29%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对照重组上市的
各项条件,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进行了认真论证和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预计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刘洪兵、谭素清夫妇。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之盖章页)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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