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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05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
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1、自公司筹划本次重组事项至今,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2、本次重组自启动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组工作,与相
关各方就本次重组事项进行了反复探讨和沟通。我们就终止本次重组的原因进行
了重点关注:因交易双方对本次重组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等核心交易条款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使得本次重组事项无法按原计划继续推进。经慎重考虑,公司认为现阶段继
续推进本次重组方案不确定性较大,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
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事项。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终
止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
    3、本次重组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方案未正式生效,本次重组
的终止对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现公司拟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议案》,在查阅了终止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的相
关说明及与公司相关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终止本次重
组相关议案,我们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
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