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0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发展阶段与目标、现金流
量状况、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等因素,保持了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并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1 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后,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
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
缺陷。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安排主要是为了满足该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项目投资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及 2022 年度薪酬
方案的相关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
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的核算及发放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薪酬方案。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报告期内及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实,作出以下说明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累计对
外提供的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不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
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对外担保
情况发生。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