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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通燃气: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3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0 号)的核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洪通燃气”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2.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8,880.00 万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4,997.8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3,882.17 万元。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对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 4-00035 号”《验资报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西部证券”)作为洪通燃气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西部证券出具本持续
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
 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与洪通燃气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洪通燃气未发生须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洪通燃气无违法违
 告 内容 包括上 市公司 或相关 当事 人出现 违法违   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洪通燃气无违法违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的各 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督导并核查了洪通燃气执行公司章程、三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公司
范等                                         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可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对洪通燃气 2021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确信公司披露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
的信息 披露 文件应 及时督 促上市 公司 更正或 补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况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况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 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2021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西部证券对洪通燃气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西部证券认为,洪通燃气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洪通燃气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