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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21-12-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 股2,500万股 ,发行 价为每股人民币22.38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5,95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8,162.78
万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华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华生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国泰君安证券对华生科技进行了现场检
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吴绍钞、姜慧芬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21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姜慧芬
    (五)现场检查内容: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2、信息披露情况;
    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生科技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并收集和查阅了三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核查意见:华生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三会”程序合规、文件齐
备,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董监高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均履行了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
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
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
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对华生科技已披露的公告进行查阅和复核,并就已
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与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和确认,就已披露事项的详
细情况进行了解;查阅华生科技信息披露制度并就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访谈。
    核查意见:华生科技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及格式合规,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对账单等,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询问公司独立性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意见:华生科技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公司
依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生科技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会计凭证以及相关公告、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实地查看了募
投项目,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了检查,对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华生科技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通过现场访谈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等情况,并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就关联方、上市公司独立性、对
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
    核查意见:华生科技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
规范,并能有效执行。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对华生科技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告进行查阅和复制,
并就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公司所处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景气程度、
上下游客户、行业竞争对手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年审会计师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华生科技上市以来到目前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
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
司本身经营情况稳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与持续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并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履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针对市场传闻及时反馈,避
免市场传闻对公司经营及股票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股东加强《上市公司大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
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华生科技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华生科技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安排
保荐机构与华生科技高管及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和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
查工作提供便利。年审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等中介机构亦能给予积极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生科技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已建
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完全的独
立性,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完整;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重大投资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整体经营情况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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