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吴绍钞、姜慧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21日下发《关于核准浙江华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97号)核准,同意浙
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
请。公司本次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2.3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5,95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7,787.22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162.78万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华生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
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勉尽责的原
则,国泰君安对华生科技2021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一)日常督导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于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1日对华生
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
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承诺的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续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人员遵守有关规定并积极履行承诺;截至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 本报告出具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日常沟通等方式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度。
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保荐机构核查了华生科技内控制度建立与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执行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内控制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得到有效执行。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制度,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件,确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漏。详见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
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详见“一、
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
(二)现场检查情况”。
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
参加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情况。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
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华生科技募集
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检查,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并
于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1日进行了现场检查,保荐代表人姜慧芬参与了现
场检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国泰君安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自公开发行股份登记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
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
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生科技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绍钞 姜慧芬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