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15
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葫芦娃 公告编号:2020-001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6 号)核准,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1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8,119,000.
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57,079,347.7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51,039,652.23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
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了天健验[2
020]246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于 2020
年 7 月 3 日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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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主要
序号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金额(元)
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 营销体系建设
1 有限公司海口 2662 8392 4645 41,039,652.23 及品牌推广项
琼山支行 目
交通银行股份
4618 9999 1013 0001
2 有限公司海口 82,079,347.77 补充流动资金
62322
大同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
儿科药品研发
3 有限公司海口 9551 0915 8888 888 50,000,000.00
项目
分行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未扣除
的部分本次发行费用。
注 2: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大同支行(下称“交通银行大同支行”无对外签署本次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利,其上级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同时出具《说明》,要求交通银行大同支行遵守前述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对其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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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
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
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
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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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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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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