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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葫芦娃: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3-03-17  

                        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葫芦娃           公告编号:2023-013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1、具体内容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于 2023 年 1 月 5 日下发了《关于对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韦天宝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001 号)(以下简称“《监管警示》”),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22 年 12 月 30 日,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葫芦娃或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时任高级
管理人员韦天宝配偶吴雪雯女士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期间,
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股数 20,500 股,买入
金额 364,308 元;累计卖出股数 16,500 股,卖出金额 313,026 元,累计获利 20,157
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
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
经理的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
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全数上缴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4.1 条、
第 3.4.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韦天宝予以监管警示。”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于 2023
年 1 月下发了《关于对韦天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 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韦天宝:

    经查,你担任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你配偶吴雪
雯名下证券账户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期间多次交易葫芦娃
股票,累计买入葫芦娃股票 2.05 万股,卖出 1.65 万股。上述交易存在数次买入
后卖出、卖出后买入的情况,相关买入和卖出或卖出和买入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
不足 6 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本
人及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
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以上上交所出具的《监管警示》及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中所列事项
一致。

    2、整改措施

    韦天宝先生收到上述《监管警示》和《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
关问题,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严格规范本人及家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