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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葫芦娃: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2023-03-17  

                        证券代码:605199                      股票简称:葫芦娃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目     录 ........................................................................................................................ 1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2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 2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 3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 3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 3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 4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 4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 5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 5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 7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 8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 8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 8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10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 19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 20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20
六、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 21
七、结论 .................................................................................................................. 21




                                                               1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娃”、“公司”)为满
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含 50,0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南宁生产基地二期项目        40,901.58                 25,000.00
   2            信息化建设项目           10,680.52                 1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66,582.10                 50,000.00

       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额不能满足
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
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能力和管理效率,满足持续
扩张的市场需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南宁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和“信息化建
设项目”项目资金总需求为 51,582.10 万元,投资金额较大。公司现有资金较难
以同时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与业务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
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长期资本投入,需要匹配长期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周期相对较长,效益得到直接显现以及资金回收
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 6 年,能够更好的匹配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长期资金需求,可较好的控制由于资金期限错配导致的财务风险。
同时,采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能够较好的控制由于资产负债率升高导致的财务
风险。

    3、可转债品种兼具股债双性,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由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化为公司股票,兼
具股性和债性,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相对银行融资等债权
融资可以降低公司利息支出的资金压力,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此外,本次发
行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充分利用债务杠杆提升资产收益率,提高股东利润回报。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
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
益。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因此,公司选择发行可转债融资具有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3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
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
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
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
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交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
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
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4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后,经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1、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
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5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
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6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
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
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7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详细情况后述),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8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最近三年(2019-2021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计)为 7,402.66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
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南宁生产基地二期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用于
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
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
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长期专注于研发创新、精益生产、营销变革的医药制造企业,主
要聚焦于儿童药领域的中成药及化学药,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目前公
司位列 2022 年海南省企业百强、制造业企业 40 强榜单,同时入选中国医药工业
信息中心 2022 年中国医药工业最具成长力企业榜单,在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发
布的 2021 年度中国非处方药生产企业综合统计排名中位列第 28 位,在米思会
2021 年中国中成药企业 TOP100 榜单中位列第 45 位。近年来公司主营业务持续
发展,最近三年(2019-2021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者计)为 7,402.66 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




                                    9
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
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的行为,且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
定。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0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
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
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
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
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
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界定和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11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南宁生产基地二期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生产性支出。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最近三年(2019-2021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计)为 7,402.66 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 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二)项的规定。




                                   12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40.74%、39.75%和 47.16%,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最近三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4,451.28 万元、329.99 万元和 10,248.39 万元,现金流量情况正常。本次发行完
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
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三)项的规定。

    (4)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均为正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3.73%、10.59%和 5.50%,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平均值不低于 6.00%。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述不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
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3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
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
要素。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

    3)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债券持有人主要权利如下:

    ①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本公司
股票;

    ③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期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14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
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15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①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
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②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
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



                                   16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8)回售条款

    ①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
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②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
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17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
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
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
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
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18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
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
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
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
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19
    2、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40.74%、39.75%和 47.16%,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最近三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4,451.28 万元、329.99 万元和 10,248.39 万元,现金流量情况正常。本次发行完
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
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之“三、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
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金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包括视同补流部分)合计 15,000.00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30%,
未超过 30%。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
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
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
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20
    公司拟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
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
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和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对募集资
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海
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七、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




                                   21
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