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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通科技: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5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
度,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
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3,895,475.15 元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
费用支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3,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实施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黄中荣                      沃     健                     翟栋民



                                    日期:   2021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