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1-04-29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
有规定,我们作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作如下专项
说明:
公司以经认可的票据作质押,为公司、烟台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称
“烟台神通”)、武汉神通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称“武汉神通”)、佛山神通汽
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山神通”)、长春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称
“长春神通”)、宁波神通博方贸易有限公司、柳州仁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
下称“柳州仁通”)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在《集团票据池业务合作
及票据质押协议》的有效期内不高于人民币 50,00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将应收票据质押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的金额为 97,756,667.61 元,柳州仁通将应收票据质押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支行的金额为 27,500,000.00 元,长春神通将应收票据质押于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的金额为 5,829,200.00 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上述协议下,公司已开出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
票金额为 88,539,842.22 元;柳州仁通已开出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11,130,244.14 元;佛山神通已开出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5,762,704.33
元;烟台神通已开出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11,189,277.48 元,武汉神通
已开出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6,029,733.51 元,长春神通已开出未到期
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8,430,028.72 元。
除上述对外担保情况以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综
上所述:公司及子公司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对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
对外担保行为,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黄中荣:
翟栋民:
沃健:
日期: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