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2021-07-15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7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通科技”)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和“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
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神
通”)为其实施主体,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为沈阳市大东区,并以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到期后,
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
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授权管理层办理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
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2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8,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5.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1,200,000.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12,150,281.51 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
费后的余额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验证,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15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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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 19,310.88 3,310.88
2 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 17,622.84 14,030.13
3 汽车高光外饰件扩产项目 12,931.86 12,931.86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618.98 2,618.98
5 汽车智能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5,323.18 3,323.18
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 5,000.00
合计 70,807.74 41,215.03
二、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对上述募投项目“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及“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
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和“汽车内外
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
为其实施主体,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为沈阳市大东区,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浙江省余姚市谭家 岭 西 路
变更前 公司
788 号
汽 车 内 外 饰 件 扩产 浙江省余姚市谭家 岭 西 路
公司
项目 788 号
变更后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
沈阳神通
128 号
浙江省余姚市郭相 桥 中 路
变更前 公司
788 号
汽 车 动 力 产 品 扩产 浙江省余姚市郭相 桥 中 路
变更后 公司
项目 7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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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神通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
128 号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对应的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
(二)以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无息借款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用募集资金向各募投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提供总额不超过项 目最高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推进各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上述
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
设的情况下,也可提前偿还。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同意沈阳神通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董
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开立专门监管账户存放上述借款,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
利用。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公司“汽车动力产品扩产项目”和“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
科技的基础上,增加全资子公司沈阳神通,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沈阳市大东区,
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内部
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促进募投项目更高效开展,保
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四)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沈阳神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1 年 1 月 4 日
注册资本 3,0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江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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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 128 号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
经营范围 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模具销售,模具制造(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构成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合 计 100.00%
三、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 出的审
慎决定,且是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实施主体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未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
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共同实
施主体,并向其提供无息借款及对应增加实施地点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
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实质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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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
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 募投项
目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并向其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未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实施方式,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
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而实施,没有改变
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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