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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1-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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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公司”)与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
神通科技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神通科技根据其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
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神通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神通科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相关法律事项(简称“授予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神通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神通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必备
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神
通科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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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2 月 24 日,神通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
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次董事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2 月 24 日,神通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1 月 10 日,神通科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 年 1 月 19 日,神通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了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
关联董事在审议该等议案时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激励对象
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授予日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5.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

    2022 年 1 月 19 日,神通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1 月 19 日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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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神通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神通科技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根据神通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神通科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7 人调整为 36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
变,仍为 5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465 万股调整为 455 万股,预留授予部
分由 35 万股调整为 45 万股。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授予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以及公司监事会核实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本所律师认为,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成就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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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22 年 1 月 19 日,神通科技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日,神通科技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神通科技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神通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和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神通科技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神通科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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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二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倪金丹




    负责人:颜华荣                                   李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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