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神通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或“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姓名:    吕绍昱

保荐代表人姓名:    崔洪军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联系方式:          021-23153888




    东方投行作为神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东方投行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东方投行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神通科技进行持续督导,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2021 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神通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已 建 立 健 全 并 有 效执 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 制定 了
                                                           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协 议 已 明 确 了 双 方在 持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2                                                    续 督 导 期 间 的 权 利和 义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备案
                                                        备案
                                                      与 公 司 保 持 密 切 的日 常
                                                      沟 通 和 定 期 回 访 ,并 于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2021 年 8 月 2 日-8 月 5
3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日、2022 年 4 月 25 日-4
                                                      月 27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
                                                      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
4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
     告                                               的违法违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司 未 发 重 大 违 法 违规 或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违背承诺等事项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遵 守
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上 市 公 司 各 项 规 范运 作
     承诺                                             规则及相关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已 督 促 公 司 建 立 健全 了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的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已 对 公 司 的 内 控 制度 的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了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要 求并 得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到了较为有效的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已 督 促 公 司 建 立 健全 并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9                                                     有 效 执 行 信 息 披 露相 关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制度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在 应 向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报告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在 应 向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报告的事项。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管 理 人 员 未 发 生 该等 情
       施予以纠正                                       况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
                                                        制 人 不 存 在 未 履 行承 诺
       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14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
  15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已 经 制 定 现 场 检 查的 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16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2021 年公司不存在需要
  17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专项现场检查的事项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公 司 对 募 集 资 金 进行 了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18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存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神通科技
于 2021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神通科技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神通科技在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绍昱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