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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通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9-29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利分
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战略的资金需求、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量公司当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
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的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不
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按照法定顺序
进行利润分配。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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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股利。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基础上,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当年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
资项目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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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
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方
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成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可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月内完成利
润分配方案。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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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不可
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公司董事会在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
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进
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4、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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