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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通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2022-09-29  

                        证券代码:605228           证券简称:神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
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5、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修订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修订原因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制定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彼时,基于未来一定时期处于正常经营环境的前提下,
公司为本激励计划的各考核年度均设定了较为严格的业绩考核目标。
    然而 2022 年伊始,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开始持续反复,呈现多点散发、复发
态势,尤其是 3 月中下旬以来吉林、上海、四川等地区新冠疫情的多点暴发,给
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更是对我国汽车产业链供应链造成了严重
冲击。3 月中下旬至 4 月,汽车产销出现断崖式下降,行业走到最低谷。虽然 2022
年 6 月产销表现好于历史同期,但是行业方面仍然需面对供给冲击、需求收缩、
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也依然持续受到芯片短缺、动力电池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制
约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当前的经营环境较 2021 年本激励计划制定时实际上
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国内疫情还将持续反复,而行业方面芯片短缺问题依然存
在、动力电池原材料价格总体仍维持高位,另外俄乌冲突引发能源价格高企、国
际局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种种因素使得公司《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所
制定的相关业绩考核目标已不能和目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若公司继续实
行原业绩考核方式,将极大可能削弱激励效果,不利于提高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
性和团队稳定性。
     公司为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稳定团队士气,更有效地应
对未来复杂多变的行业竞争形势,确保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兼顾公平合理及
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经公司审慎研究,拟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
核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做出调整。
     此外,考虑到目前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以及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拟激励对象的到岗时点,公司认为如坚持按原计划对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进行考核,那么可能会削弱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效果,也难以对激励对象的工
作绩效做出较为全面的综合评价。因此,为了保证本激励计划对于激励对象具备
对等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经公司综合评估,拟对有关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
解除限售安排和解除限售条件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修订前: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
 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修订后: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2、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修订前: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础,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础,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础,202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注:“净利润”指标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
为计算依据。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下表确定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体现了公司未来的价值创造
能力和持续成长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
划的激励效果,公司设定了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2-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
别不低于 15%、25%、35%的具体业绩考核数值。该业绩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
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
例如包括:1、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为产业成熟期,市场需求以及涨幅较
为稳定;2、公司发展与下游整车制造业存在着密切的联动关系,而受到芯片短
缺、各地有序限电等因素影响,整车产销可能将持续受到限制;3、目前我国汽
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较多,竞争激烈,公司可能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风险;4、
目前生产所需原材料、电费、人力成本等持续高位运行,未来也不排除出现大幅
波动情况,进而导致公司生产成本发生较大变动,影响公司利润水平。因此,公
司设定的上述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及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
利于增强其责任心,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目的。
     修订后: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净利润目标值(Am)          营业收入目标值(B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5,400万元                    13.5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9,600万元                    15.86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10,900万元                    17.93亿元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2、“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
依据,并且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实施可转债等事项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不计入业绩考核指标的核算,
下同。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100%                      X1=100%
 各年度实际净利润相对          95%≤A<100%                   X1=95%
   于目标值Am的比例
         (A)                 90%≤A<95%                    X1=90%
                                 A<90%                           X1=0
                                 B≧100%                      X2=100%
 各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相          95%≤B<100%                   X2=95%
 对于目标值Bm的比例
         (B)                 90%≤B<95%                    X2=90%
                                 B<90%                           X2=0
 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X取X1和X2的孰高值
   比例(X)的规则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各年度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净利润目标值(Am)      营业收入目标值(B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9,600万元                  15.86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10,900万元                  17.93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100%                      X1=100%
 各年度实际净利润相对          95%≤A<100%                   X1=95%
   于目标值Am的比例
         (A)                 90%≤A<95%                    X1=90%
                                 A<90%                           X1=0
                                 B≧100%                      X2=100%
 各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相          95%≤B<100%                   X2=95%
 对于目标值Bm的比例
         (B)                 90%≤B<95%                    X2=90%
                                 B<90%                           X2=0
 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X取X1和X2的孰高值
   比例(X)的规则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下表确定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系数。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净利润反映了公司未来的价值
创造能力和持续成长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则是衡量公
司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
成长性的有效指标。2022 年以来,国内疫情的持续对物流运输、产业链、需求端
带来的不利影响,给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及相关产业链造成的负面效应远
超公司预期。本身公司所处行业与整车制造业存在着密切的联动关系,对经济景
气周期敏感性较高,而受到整车制造厂原材料持续涨价、汽车芯片短缺等叠加因
素导致产能不足,因此公司 2022 年上半年持续承压,对经营业绩造成了较大影
响。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对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该业绩指标的确定重新考
虑了未来疫情影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
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为了避免 2022 年因非营业因素影响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
激励效果,削弱未来两年对于核心员工的激励性,公司设定 2022 年净利润目标
值为 5,400 万元、营业收入目标值为 13.50 亿元,该目标值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
司 2022 年上半年度的业绩情况、历年第三和第四季度的业绩表现,仍具有较高
的挑战性,有利于践行激励计划的制定初衷,提高员工积极性。同时,为实现公
司发展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对 2023 和 2024 年均设置了具备较高挑战性
的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目标值分别为 9,600 万元和 10,900 万元,营业收入目标
值分别为 15.86 亿元和 17.93 亿元。并且,公司采取按实际完成度确定解除限售
比例的方法,以应对未来市场变化趋势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符合激励与约束对等
原则,能够有效激发公司全体员工树立信心、审时度势、战胜困难的积极性,确
保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
利于增强其责任心,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目的。

    (三)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
    针对上述修订内容,同步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分一
并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预留授
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安排等相关内容,是公司根据目前客观环境及实际
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增强股权激
励效果、达到激励目的,更为紧密地将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结合在一起,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安排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是根
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及内部公司实际情况决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未发生重大实质性改变,本次修订更能将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关联
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增
强股权激励效果、达到激励目的,更为紧密地将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后,公司对原《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安排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
修订后,本激励计划能够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通科技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尚需取
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神通科技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其他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神通科技本次调整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
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安排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修订后的相关内容合理,
具有可操作性。从长远来看,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修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9 日